中央预算内投资投向领域的政策依据与支持范围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
2.支持范围:
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183号)
2.支持范围:
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2.支持范围:
(1)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新建大型水库工程、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和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等。
(2)水安全保障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和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
1.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
2.支持范围:
(1)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动植物保护和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
(2)农业绿色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和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
2.支持范围:
(1)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适用于符合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或授权有关部门印发的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2.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2)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
2.支持范围:
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排涝通道建设和智慧平台建设。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
2.支持范围:
(1)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总体政策依据(1-6):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671号);
2.支持范围:
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3号)
2.支持范围:
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程、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等。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81号)
2.支持范围: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60号)
2.支持范围:
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
2.支持范围:
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
2.支持范围: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21〕579号)
2.支持范围:
由政府主导建设、以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认定、创业培训、就业招聘、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01号)
2.支持范围: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24号)
2.支持范围:
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
2.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
2.支持范围: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
2.支持范围:
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22号);
2.支持范围: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系统治理、突出问题整治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
2.支持范围: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1.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2.支持范围:
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111号)
2.支持范围:
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
2.支持范围:
(一)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
(二)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
(三)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1.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2.支持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三)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
(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2.支持范围:
(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2)生态保护与修复支撑体系: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2.支持范围:
(1)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节能减碳: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
2.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
2.支持范围:
(1)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2)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0〕382号)
2.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197号)
2.支持范围:
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
2.支持范围:
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2.支持范围:
(一)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二)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
(三)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2.支持范围:
支持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