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详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详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且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3)融资行为;
(4)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采购范围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规定,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5)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承接主体
1.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详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社会资本方,不仅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即“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详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四、采购前提
1.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第九条“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和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之规定,PPP项目在项目识别期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在项目准备期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以《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分别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做出了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合作期限
1.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3-30年。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之规定,
(1)委托运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2)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建设-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4)转让-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5)改建-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根据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六、采购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供应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服务。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2.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根据发改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