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程量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引起的投资增加
因工程量、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引起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10%以内的,不建议进行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变更。
根据省财政厅评审要求,原则上不支持工程量、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引起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10%的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变更。
建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管控,避免工程量、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引起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的10%。
三、因价格上涨引起的投资增加
因价格上涨导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10%以内的,不建议进行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变更。
因价格上涨导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10%以上的,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变更:
(1)实施机构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改部门对重新编制的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3)实施机构编制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论证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
(4)财政部门组织召开物有所值评价论证专家评审会
(5)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论证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批复
(6)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7)根据省财政厅评审节点要求,财政部门向上省财政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若项目公司已成立的,需提供社会资本方同意进行项目信息变更的承诺)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项目核心信息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议按照三中的信息变更程序,进行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变更。